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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辅导:采矿权转让
发布时间:2009/12/23 11:43:2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采矿权转让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时间条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欲转让其采矿权时,必须自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按照矿山设计和生产规模进行采矿生产满 12个月,否则转让审批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其采矿权转让申请。
  (2)采矿权权属条件。欲转让的采矿权必须是主体明确、归属没有争议的采矿权,否则不允许转让。
  (3)履行法定义务条件。欲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数额不折不扣地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应当缴纳而不缴纳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针对采矿权审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预想不到的情况,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一些新的条件加以限制,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采矿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采矿权审批管理机关对缺少上述四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均不得审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必须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无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转让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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