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际公认的一般习惯和做法。国际贸易惯例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各个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如果想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国际贸易惯例。在这些国际惯例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就是国际商会编发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作为国际买卖合同的重要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INCOTERMS关于买卖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规定,得到国际上所有贸易大国的认同,它已实际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国际商会于1999年9月公布了国际贸易术语的最新版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00年1 月1日取代《1999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生效。本文将基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介绍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CIF);成本加运费(CFR)。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意思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这就是说买受人应当自交付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出卖人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一)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可概括如下。
卖力责任:(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给买受人以充分的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责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和费用;(4)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关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负费用租赁船只并将船只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予卖方充分的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3)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货物所需的税捐和费用;(4)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二)FOB术语下合同订立所涉及的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中,在FOB术语下订立贸易合同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事先加以考虑,在签定合同时就可以对这些问题加以特别的规定和说明,从而避免贸易争端。下面就对这些问题逐个加以讨论。
货物交付及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和货物的交付是密切联系的,但是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分界线与货物交付的地点存在着细微的差别。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货物交付的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而风险划分的界线是“货物越过船舷”。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注意其间的细微差别并加以灵活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对风险承担划分界线的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但是较好的做法是以“货物安全地装载到船上”。
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一)对CIF的解释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二)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详尽的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
(3)负担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提供相应的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洁已装提单和保险单。
2. 买方的义务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支付货款;
(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及卸货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
(4)负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NextPage]
(三)使用CIF贸易术语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CIF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费用和风险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及其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将CIF说成是“到岸价”是不确切的。2、保险问题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卖方只需要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而最低投保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的10%,同时须以合同货币投保。但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等险,但费用需要买方自行承担。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按照CIF条件成交,卖方负担的费用只是在FOB基础上增加负担运费和保险费。这里的运费是指正常的运费,不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在租船运输中,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一定由卖方负担,至于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窨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按《INCOTERMS2000》规定,通常要求买方支付卸货费。为了明确在使用租船运输方式中,卸货费用到底由谁来负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CIF的几种变形。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CIF 班轮条件):指卸货要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船方管装管卸,与买卖双方无关,由于CIF是由卖方负责租船并支付运费,因此,实际上仍由卖方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船舱起吊直到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4、租船订舱的问题
以CIF术语签订合同,卖方应租船订舱,办量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及惯驶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轮,装运货物到指定目的港。所以,除买方提出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会的船只等要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实际业务中,如买方提出了上述有关规定,在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5、象征性交货问题
有关单据的重要性:CIF术语是很重要的项下很重要一条是“凭单交货,凭单收取”,交单和付款是对流条件。单据齐全,内容正确,就可以及时的收取货款;反之单据不全,内容有毛病,尽管货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结不了联单汇 。
CFR——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a)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b) 按照A3 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
c)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A3 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a)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
b) 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c) 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
d)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e)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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