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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师经营管理辅导:房地产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
发布时间:2009/12/18 16:17:2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房地产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一1999),房地产估价方法为以下几类: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之所以将“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作为房地产估价方法的一类,是因为前几种估价方法的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
  市场比较法:要求能够收集到同一供需圈近期交易实例三个以上,交易实例的结构、用途要与估价对象类似;
  收益法:首先是较容易出租的房地产,其次要求能够收集到同一供需圈内,类似房地产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能够估算估价对象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
  成本法:要求能够收集到估价对象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或同类房地产的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假设开发法:要求能够收集到调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能够估计开发建设期、能够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等;
  基准地价修正法:要求能够收集到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能够确定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能够进行各项修正。
  但执业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估价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市场交易很活跃,但可能找不到类似房地产的成交案例;是出租房地产,但租金水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体现出租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建造年代久远,收集不到估价对象或同类房地产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未来规划不明确,无法预测未来开发模式;基准地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时。这时单一采用一种方法就不能把握估价对象的公允价值,需要采用多种方法,才能使估价结果令人信服。
  我公司在执业实践中就遇到一个项目,必须从以上方法中选取两个以上综合运用,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估价值。现将估价过程介绍如下:
  一、项目背景
  估价对象为福州市仓山区中籘路**号房屋(建筑面积411.9平方米)及其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38.4平方米)产权人为**局,1988年移交受**局,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商店,估价目的为将该资产财务入账。
  估价对象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单层砖木结构房屋,坡屋顶,木屋架,局部砖墙围护,水泥地面,内外墙石灰粉刷。
  现场勘察,该建筑物整体外观显陈旧,其大致位置位于连江路南侧,六一南路东侧,三高路南侧,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交通便捷。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2006]235号)划分,此处属福州市三级二类商服用地。
  二、估价方法选择
  估价对象为早期自建的单层砖木结构房屋,由于委评建筑物建成年代较早,结构及设计等级较差,市场上很难找到该类型房屋的交易实例,市场法无法直接使用;该建筑物现由一家破产企业的几个职工居住,租金仅1000元/月,按照其所处地段,租金明显偏低,但周围找不到类似的租赁物业,客观租金无法确定,收益法也无法使用;批准用途为商店,但估价对象离街道尚有月30米的距离,若直接采用商服用地的基准地价,感觉有些不妥,不能体现估价对象的价值内涵。根据估价对

  房地产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一1999),房地产估价方法为以下几类: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之所以将“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作为房地产估价方法的一类,是因为前几种估价方法的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
  市场比较法:要求能够收集到同一供需圈近期交易实例三个以上,交易实例的结构、用途要与估价对象类似;
  收益法:首先是较容易出租的房地产,其次要求能够收集到同一供需圈内,类似房地产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能够估算估价对象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
  成本法:要求能够收集到估价对象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或同类房地产的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假设开发法:要求能够收集到调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能够估计开发建设期、能够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等;
  基准地价修正法:要求能够收集到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能够确定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能够进行各项修正。
  但执业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估价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市场交易很活跃,但可能找不到类似房地产的成交案例;是出租房地产,但租金水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体现出租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建造年代久远,收集不到估价对象或同类房地产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未来规划不明确,无法预测未来开发模式;基准地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时。这时单一采用一种方法就不能把握估价对象的公允价值,需要采用多种方法,才能使估价结果令人信服。
  我公司在执业实践中就遇到一个项目,必须从以上方法中选取两个以上综合运用,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估价值。现将估价过程介绍如下:
  一、项目背景
  估价对象为福州市仓山区中籘路**号房屋(建筑面积411.9平方米)及其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38.4平方米)产权人为**局,1988年移交受**局,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商店,估价目的为将该资产财务入账。
  估价对象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单层砖木结构房屋,坡屋顶,木屋架,局部砖墙围护,水泥地面,内外墙石灰粉刷。
  现场勘察,该建筑物整体外观显陈旧,其大致位置位于连江路南侧,六一南路东侧,三高路南侧,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交通便捷。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2006]235号)划分,此处属福州市三级二类商服用地。
  二、估价方法选择
  估价对象为早期自建的单层砖木结构房屋,由于委评建筑物建成年代较早,结构及设计等级较差,市场上很难找到该类型房屋的交易实例,市场法无法直接使用;该建筑物现由一家破产企业的几个职工居住,租金仅1000元/月,按照其所处地段,租金明显偏低,但周围找不到类似的租赁物业,客观租金无法确定,收益法也无法使用;批准用途为商店,但估价对象离街道尚有月30米的距离,若直接采用商服用地的基准地价,感觉有些不妥,不能体现估价对象的价值内涵。根据估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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