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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师辅导:债权法律制度章节讲义
发布时间:2009/12/17 11:10: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一、债权的权能在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
  ①给付请求权;
  ②给付受领权;
  ③债权保护请求权;
  ④处分权能。
  二、代位权形成的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质权三种。
  七、债的转移
  (1)债权让与。
  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
  (2)债务承担。
  必须经过债权的同意。
  八、债的消灭债的消灭一般可以有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2)抵消。
  在法律上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双方互负债权和债务;
  ②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③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
  ④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消。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九、提存提存应当具备条件:
  ①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②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③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
  ④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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