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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之用益物权
发布时间:2009/12/17 10:58: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土地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矿藏、地下埋藏物不能成为使用权的客体。矿藏、地下埋藏物不能成为使用权的客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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