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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八章)考点荟萃二
发布时间:2009/12/11 16:44: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二节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
  1、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①仿冒行为;②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③商业贿赂行为;④虚假宣传行为;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⑥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⑦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⑧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⑨商业诋毁行为;⑩传统招标、投标行为。
  3、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①不当的交易限制:
  1)横向限制协议:处在生产或流通同一阶段的竞争者之间制定的限制竞争协议。价格固定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产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共同行动维持零售价格协议、投标协议等。
  2)纵向限制协议:在不同的生产和流通阶段,在产品的卖者和买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维持转售(零售)价格协议、“一揽子”买卖协议、附不当约束条件协议、专供协议、附不当排他条件交易协议。
  ②企业优势的滥用:
  1)直接或间接地强迫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
  2)以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施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影响;
  3)实行交易歧视;
  4)以对方接受额外的义务作为交易的条件;
  5)掠夺性定价:在面临竞争的市场地区收取较低价格以便驱逐竞争对手的行为。
  6)拒绝提供。
  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1)部门垄断:限制其他部门的企业与本部门的企业的竞争。
  2)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财物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消除影响。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事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体制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小手指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倍以上3倍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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