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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辅导(九)
发布时间:2009/11/8 8:09: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掌握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
  (4)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对销售商品收入进行计量时,不考虑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例9-9]、[例9-10]、[例9-11]
  (三)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1.代销
  (1)视同买断方式。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通常应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的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但是,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货物实际交付时才确认销售收入。
  4.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买回的销售方式。在售后回购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商品成本--销售价格--回购价
  5.售后租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6.房地产销售。
  7.销售退回。
  8.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9.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的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作发出商品处理;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10.以旧换新销售,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商品销售的方式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特殊劳务交易
  1.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销售商品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2.广告费收入。
  3.入场费收入。这些活动发生时予以确认。
  4.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
  5.特许权费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
  6.订制软件收入。主要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不包括开发通用软件。
  7.定期收费。定期收费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8.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四、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职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合同成本有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 作为费用;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
  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和计算量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期间预计损失准备
  五、费用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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