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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师制度辅导: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发布时间:2009/11/5 9:12: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维修资金的使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维修资金的管理
  维修资金属于代管资金。因此,必须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其要点主要有:
  (1)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具体做法是:商品住宅房销售,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售房单位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即如何移交),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3)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目经业主大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4)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资金自存人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资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对带有电梯的住宅,应按单元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6)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7)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批报管理制度、财务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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