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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给储户办理挂失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损失
发布时间:2009/11/24 10:37:0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2004年4月12日,原告谭某在某银行仪陇县支行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申办了存折及银行卡。2007年6月,谭某到外地出差时不慎将银行卡等物品丢失。返回仪陇后,谭某于2007年6月14日上午到被告银行仪陇县支行金城镇某分理处,通过该分理处保安在3号窗口挂失未果。2007年6月18日,谭某再次到银行申请挂失时发现,银行卡上的现金已被人支取了700元。此后的2008年4月1日,谭某该卡上下余的73元再次被人支取。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某银行仪陇县支行于2004年4月12日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丢失银行卡后向被告所属分理处挂失未果,权益受损,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被告原聘保安的亲笔证词证实谭某确于2007年6月14日到被告所属分理处挂失。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分理处2007年6月14日办理相关业务的影像资料等,违反相关规定。遂判决被告赔偿储户谭某存款损失700余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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