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刘某与妻子等3人合伙注册成立一家煤业公司。2006年,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因绝大部分煤炭在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销项税额,造成税负较重。正在刘某为之大伤脑筋的时候,来达州联系煤炭业务的曾某打“保票”能帮其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最终谈妥,由曾某提供发票,并按照所开发票票面价税总额的10%收费。2006年11月,刘某获得曾某以合江县一煤业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0万元,并制造了与该煤业公司进行了煤炭交易的假象。随后,刘某用这些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行了税款抵扣。
2008年下半年,达州市公安局发现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立案展开调查,随即将其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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