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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辅导: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发布时间:2009/11/18 10:01: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审查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书面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这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查阶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决定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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