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发布时间:2009/11/18 9:59: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2.听证、论证。
3.许可评价。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例题·单选题】属于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作出规定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 )原则。
A.救济原则 B.公开原则
C.权利保障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D
【例题·多选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 )的原则。
A.情势变更
B.信赖保护
C.公平、公正、公开
D.精简、独立、效能
答案:BC
解析:牢牢记住教材上的七项原则,用排除法做题。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民用飞机有关设备的设计、生产、维修活动,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工商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