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凭证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的概念
(二)账簿的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三)财务会计处理规定:
备案制度中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四)账簿、凭证保管
(五)发票管理
了解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见教材31页
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概述――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全面和真实
(二)纳税申报程序:受理――审核――处理
(三)延期申报管理
适用范围: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延期申报程序;申报――受理――核准
税款处理:先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款征收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2、税款必须按照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的原则
3、税款优先原则:(重要)
(1)税款优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按税额计算方法
查账征收――适用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适用帐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2.按税额缴库渠道:
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适用现金完税的税款征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适用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3.按其他标准:征收手段、纳税地点、纳税时间
(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行为、时间条件具备,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
(2)造诫在先
(3)超过告诫期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的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主体范围: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物的范围:存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注意: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NextPage]
(四)税款征收制度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6种情况,见教材35页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4种方法,注意多选
2.欠税管理制度
欠税的预防制度――包括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判制度和制定合理的税款预缴制度。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防止欠税流失的制度――离境清税制度和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税清缴制度和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运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欠税公告制度,滞纳金征收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的使用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 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还要追征滞纳金。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4.减免税管理
5.税收票证的管理
税收票证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税收通用缴款书
(2)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税收汇总缴款书
(4)税收定额完税证
(5)税收收入退还书
五、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
行为内容:5条,见教材37页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法律责任:情节轻微,2000元以下,严重2000元-1万元罚款
注: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1万元-5万元罚款
(二) 扣缴义务人违法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2000元以下;2000-5000元以下
(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纳税申报――2000元以下;2000-1万元以下
(四) 对偷税;虚假申报、不申报行为;逃税;欠税行为――责令限期缴纳,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
(五) 骗税;抗税行为――追缴;处骗税、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其余见教材。
【应用举例】
1、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答案:AC
【应用举例】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有( )
A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节不严重)
B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情节不严重)
C未按规定的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情节不严重)
D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情节比较严重)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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