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法、公、合、实4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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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定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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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主义 |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
该原则可概括为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明确 依法稽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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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主义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有所不同,3点。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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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
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具体限制有3点,了解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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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征原则 |
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价格税 |
【应用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D
【应用举例】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原则有( )
A实质课税原则 B课税要素法定
C依法稽征收 D课税要素明确
答案:BCD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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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则 |
定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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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位原则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与效力低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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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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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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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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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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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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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举例】从
A.法律优位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答案:C
【应用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答案:C
【应用举例】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存在错误的有( )。
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不具有约束力
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法实体法适用。
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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