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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师制度辅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分设
发布时间:2009/10/30 8:15:2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分设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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