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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师制度辅导: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时限
发布时间:2009/10/30 8:13: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时限
  总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申请。
  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申请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都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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