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师制度辅导: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其预售许可
发布时间:2009/10/21 21:55: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掌握)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求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分层平面图。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