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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师辅导:如何理解破产原因
发布时间:2009/10/15 10:37: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破产原因】
  如何理解破产原因?
  【解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另外,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不是认定无力偿债的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  【破产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解答】(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人】  什么主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其区别是什么?
  【解答】(1)债权人申请
  实质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申请内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
  实质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内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实质条件: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申请内容: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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