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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分类记忆点(3)
发布时间:2009/10/15 8:06: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天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0天 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有效,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有效。
  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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